灞桥街道农民没有种植地政府部门怎么安排

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没有统一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标准 ,但是根据规定,征地补偿款一般需要县级以上部门确定发布~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 ,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 。下面简要介绍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识。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灞桥街道农民没有种植地政府部门怎么安排

(1)拟订机关:市 、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

(3)方案内容: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 、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 、安置手续。

(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 ,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谓听证 ,通俗来讲,就是听取意见,听证会也就是听取意见会 。听取意见有多种方式 ,比如说调查,开座谈会,走访等 。听证会方式能够从程序上保证公正 ,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不偏袒某一方。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意见后,由各方代表 ,也就是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意见进行论证,以使决策者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

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听证会 ,是征地部门听取被征地人对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

(6)报批:由市 、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 、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在征地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 。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 ,该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决

首先,找市政府或县政府进行协商。力争能够协商解决。

其次,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 ,可以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这里需要说明的,不是申请批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裁决,而是批准征地的政府 ,即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

最后,如果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

(2)费用支付:在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 、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

2 、安置补助费 ,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

3、青苗补偿费 ,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如水稻、小麦 、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 、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 、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 ,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 、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

(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基本农田的 ,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3)征用菜地、鱼塘 、藕塘的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6)征用苗圃、花圃的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8)征用荒山 、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灞桥街道农民没有种植地政府部门怎么安排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2 、征用林地 、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 ,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3、征用荒山 、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 ,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2 、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 ,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 ,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 ,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 、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 、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 ,提高生活水平 。如兴办企业、开垦耕地 、土地整理和提高耕地质量,以及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被征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安置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单位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的个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主要用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迁建等。自行拆迁的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如果统一组织拆迁或迁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可以直接支付给承担拆迁或迁建的单位 。

青苗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和林木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后,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的 ,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等进行统一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原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征地费用的使用应当向原农村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灞政办发〔2009〕121号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建设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建设征地工作实施方案

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是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为了确保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及市区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使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北部办 ,具体负责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建设征地协调工作。

二、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万元/亩。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为:5000元、6000元、8000元 、9000元(青苗:5000元/亩、幼果:6000元/亩、成果:8000元/亩 、盛果:9000元/亩) 。

(三)施工临时用地使用费:水浇地每亩每年1200元,旱地每亩每年800元。

(四)征地范围内需砍移的成片果园 、园地以外其他土地需要砍移的零星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三、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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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农村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其房屋补偿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50% 。

(二)企业拆迁补偿,依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

(三)拆迁集体土地上的非农业人口的房屋,不予重新划拨宅基地 ,其拆迁补偿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拆除农户房屋的过渡费每户4人以上的每月过渡费350元,每户4人以下的每月过渡费300元,拆迁过渡费发放时间为6个月 ,农户和非农户搬家费每户400元。

四、其它

(一)征地范围内的违章建(构)筑物 、附属设施等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

(二)自施工单位放线之日起 ,在红线范围内新搭建(构)筑物或抢栽(种)植物,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限期拆除 ,否则将强制执行。

(三)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工程的需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不得干扰、阻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本方案中涉及的其它有关事宜,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解决 。

(五)本方案由区北部办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10月9日起执行。

附件: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 品名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树 木 用材树种 胸径 10cm以下 棵 10

10-20cm 棵 25

21cm以上 棵 45

零星果树 挂果 棵 90

未挂果 棵 30

苗圃 亩 15000

电杆 农用(移动) 根 200

井 院落生活井 眼 1000

灌溉普通井 井深60米以内 眼 5000

长期不用报废井 眼 不予补偿

坟 坟墓 三年以内的新坟 座 300

老坟 座 150

其 他 变压器移位 台 30000

U型渠 延长米 40-60

大棚 延长米 100-150

鱼池 亩 5000

菜地 亩 1200

草莓 亩 2000

药材 亩 3000

地埋管 延长米 25

地埋线 延长米 16-20

水泥路面 平方米 60

砖墙 延长米 100

备注 其他补偿项目协商解决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通知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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